投标保函是投标人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向招标人提交的一份书面保证文件,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吉林省作为东北地区经济重地,工程建设项目众多,投标保函在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7条规定,保函是指保证人应委托人的请求,在委托人未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向前款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合同。投标保函属于单务无偿合同,其法律性质是委托保证合同。投标人是委托人,招标人是受益人,出具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是保证人。
在吉林省,投标保函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履约保函:投标人在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保证履约合同。 投标保函:投标人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交,保证投标有效性和中标后签订合同。 预付款保函:投标人在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向招标人提交,保证预付款的返还。 质量保函:投标人在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向招标人提交,保证工程质量。在吉林省申请投标保函,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通过金融机构申请:投标人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信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审核后出具投标保函。 通过保险公司申请:投标人向具备保函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并支付一定的保费。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投标保函。投标保函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进行评审,未选定投标人中标的; 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或出具投标保函的; 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投标保函注明失效日期的,失效日期到期; 出具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当投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可以向出具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申请兑现保函。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经审查后,依约向招标人支付保函金额。
投标保函的兑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向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提出书面兑现申请; 兑现申请内容符合投标保函约定,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审查无误; 兑现申请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提交。因投标保函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仲裁:当事人在投标保函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当事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标保函在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既可以保障招标人的利益,又可以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投标保函的法律性质、种类、申请方式和失效条件,并按要求出具投标保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