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工具,在工程承包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可以抵扣,经常引起一些争议。笔者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对履约保函的抵扣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根据中国《担保法》,履约保函是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特定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合同》,履约保函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对于由企业取得的履约保函,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作为资产确认:如果履约保函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例如能够在二级市场交易或转换,则应作为其他应收款项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 作为费用处理:如果履约保函不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则应直接计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情况取得的履约保函可以抵扣:
向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保证企业合同履行的履约保函(须提供担保人确认函)。 向非金融机构取得的,经税务机关认可用于保证工程合同履行的履约保函。对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履约保函,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抵扣:
用于工程合同履行的。 取得税务机关认可。 履约保函到期后,无息转让给工程款收款方,将转让款项直接用于支付工程款,并取得工程款收款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抵扣履约保函时,应注意以下步骤:
取得符合条件的履约保函,并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收取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到期时,如对方尚未付款,企业可将履约保函无息转让给对方。 凭工程款收款方出具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其他应收款项进行抵扣。履约保函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自身出具的履约保函。 非工程合同业务取得的履约保函。 未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质押或转让后,未用于支付工程款的。例1:某企业向银行取得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的履约保函,用于保证其与某建设单位签订的一份工程合同。该履约保函具备金融工具的特征。此类履约保函应作为其他应收款项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在期末结转损益时抵扣。
例2:某企业向一家担保公司取得一份金额为50万元的履约保函,用于保证其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一份装修合同。该履约保函不具备金融工具的特征。此类履约保函应直接计入费用。
例3:某企业向某非金融机构取得一份金额为80万元的履约保函,用于保证其与某甲方签订的一份管道安装合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认可,并于履约保函到期时无息转让给甲方,用于支付管道安装款。此类履约保函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其他应收款项进行抵扣。
履约保函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其性质和取得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履约保函可以作为其他应收款项确认或直接计入费用。对于由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履约保函,要满足用于工程合同履行的、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条件,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抵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和税务规定,正确处理履约保函的抵扣事项,避免因操作失当造成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