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区银行保函要求
为规范阎良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融资租赁等领域银行保函业务办理,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在阎良区行政区域内,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受益人,由银行或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以书面形式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文件。
二、银行保函种类
根据不同业务场景和担保需求,阎良区常用的银行保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并在中标后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的担保。
(二)履约保函:是指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保证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担保。如出现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情况,发包方可要求担保银行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三)预付款保函:是指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保证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工程进度的担保。如承包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进度,发包方可要求担保银行代为退回部分或全部预付款。
(四)质量保函:是指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维修责任的担保。如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可要求担保银行代为承担维修费用。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担保。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建设单位可要求担保银行代为支付。
(六)其他保函:包括但不限于留置金保函、债券发行保函、融资租赁保函等。
三、银行保函要求
(一)申请人要求
1. 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经济实力。
2. 申请人应按照担保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 申请人应与担保银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担保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担保人要求
1. 担保人应当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银行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严禁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从事银行保函业务。
2. 担保人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申请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审慎评估风险。
3. 担保人应使用中国银保监会统一的银行保函格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保函。
4. 担保人应建立健全银行保函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保函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1. 银行保函金额应与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主合同金额的30%。
2. 银行保函期限应与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相适应,并留有合理的索赔期。
3. 银行保函应明确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索赔方式、索赔期限、免责条款等内容。
4. 银行保函一经开立,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确需修改或撤销的,应经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监督管理
阎良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银行保函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银行保函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保函业务健康发展。
五、附则
本要求由阎良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