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鼓励履约保函的通知书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鼓励履约保函的重要意义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应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的要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承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招投标市场日益规范,履约保函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履约保函开立条件苛刻、费用高昂、期限过长等,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履约保函制度,不鼓励使用履约保函。
二、明确不鼓励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部门、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原则上不鼓励使用履约保函。招标人需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函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不采用履约保函保障履约的其他方式,供投标人选择。
(二)下列项目可以不提供履约保函:
1.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3. 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承建的项目;
4. 其他依法可以不提供履约保函的项目。
三、规范履约保函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履约保函开立条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履约保函开立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履约保函。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创新履约担保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多选择。
(二)合理确定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函金额应当与工程项目实际风险相匹配,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降低履约保函金额或免除履约保函。
(三)规范履约保函期限。履约保函期限应当与工程建设周期相适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缩短履约保函期限。
(四)加强履约保函监管。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履约保函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加强履约保函业务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履约保函业务操作流程。
四、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部门、中央企业、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