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约保函应开到哪一天?
履约保函作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其开立和失效时间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经验,对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 一、 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履约保函的法律法规,实践中主要依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来确定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独立保函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独立保函担保债务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独立保函担保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独立保函受益人请求担保人承担独立保函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确定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应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 二、 履约保函失效时间的确定
在实践中,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1. 明确约定具体的失效日期**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推荐的一种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失效日期,可以避免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 例如,可以约定“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XXXX年XX月XX日失效”。
**2. 约定以特定事件的完成为失效条件**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履约义务的完成需要一定时间的项目。可以约定当特定事件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履约保函自动失效。例如,可以约定“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失效”。
**3. 约定失效期限,但未明确失效日期**
例如,合同约定“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明确约定以具体哪个日期为准,例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自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4. 未约定失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则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作为保证期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独立保函规定》第十条,如果当事人对独立保函担保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受益人请求担保人承担独立保函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 注意事项
在确定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失效时间不宜过短或过长。**
失效时间过短,可能导致受益人在需要主张权利时,保函已经失效,无法获得保障;失效时间过长,则会导致申请人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增加资金成本。
**2. 失效时间应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匹配。**
履约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其失效时间应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协调,以确保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保函仍然有效。
**3. 应明确约定失效时间的计算方式。**
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失效時間の计算方式,例如以工作日计算还是以自然日计算,是否包含节假日等。
**4. 应注意区分“失效日”和“最后索赔日”。**
“失效日”是指保函失效的具体日期,而“最后索赔日”是指受益人可以根据保函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最迟日期。通常情况下,“最后索赔日”会晚于“失效日”一段时间,以保障受益人在保函失效后仍有一定时间可以提出索赔。
**5.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函的退还或注销方式。**
在保函失效后,申请人应及时要求担保人退还保函或办理注销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四、 结语
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是影响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履约保函的失效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