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履约保函的规定**
**引言**
建设项目履约保函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完工的重要承保手段。为规范履约保函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公开招投标或采购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
**定义**
1. 履约保函: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采购人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要求开具的一种担保形式,以确保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项目。
2. 发行保函机构:指依法取得保函业务经营资格并承担履约保函项下债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
**保函类型**
建设项目履约保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预付款保函: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为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约定,要求中标人向建设单位开具的用于担保拨付预付款的保函。
- 履约保函: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确保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完成工程项目,要求中标人向建设单位开具的用于担保履约质量和工期的保函。
- 阶段保函: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之前,建设单位为确保中标人在特定阶段内完成特定工程项目,要求中标人向建设单位开具的用于担保阶段性履约的保函。
**保函金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规定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值的5%-10%。具体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或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和风险评估确定。
**保函有效期**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工程合同履行期至履约验收合格后,具体有效期由建设单位或采购人确定。
**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由发行保函机构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并经建设单位或采购人认可。
**发行保函机构的资格**
发行保函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依法取得保函业务经营资格,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设有营业机构。
- 信誉良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业务能力。
- 能够提供及时、便捷的保函兑付服务。
**保函的申请要求**
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申请履约保函,应当向发行保函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履约保函申请书。
- 建设工程合同。
- 发行保函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函的审核**
发行保函机构在收到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核:
- 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资信情况。
- 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履约保函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保函的兑付**
1. 兑付条件:建设单位或采购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向发行保函机构申请兑付履约保函:
- 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项目。
- 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未提供替代履约措施,或者提供替代措施不符合要求。
2. 兑付程序:建设单位或采购人申请兑付履约保函时,应当向发行保函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兑付申请书。
- 证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证据材料。
- 发行保函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兑付时间:发行保函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或采购人的兑付申请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兑付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兑付条件的申请,发行保函机构应当及时兑付履约保函。
**保函的失效**
1. 失效条件:在以下情况下,履约保函失效:
- 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 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替代履约措施,经建设单位或采购人同意。
- 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
- 经建设单位或采购人同意终止保函。
2. 失效程序:发行保函机构在履约保函失效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保函失效通知书,并停止承担保函项下的债务。
**保函的争议解决**
在履约保函履行或失效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