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可以背书转让吗?
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国际贸易和国内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本质上是由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向受益人(例如,项目业主)开立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债务人(例如,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一旦债务人违约,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索赔。然而,在商业实践中,受益人可能需要将履约保函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履约保函可以背书转让吗?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履约保函的性质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区别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独立于基础交易:履约保函的效力独立于其担保的基础交易(例如,工程承包合同)。即使基础交易无效,只要受益人符合保函约定的条件,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独立于债务人的抗辩:受益人向担保人索赔时,无需证明债务人是否实际违约,只需证明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保函的约定即可。 独立于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抗辩:担保人对受益人享有的抗辩权,不能对抗保函权利的正当持有人。履约保函的独立性,使得其在商业交易中具有更高的流通性和可靠性。
二、 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履约保函的转让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没有对履约保函的转让做出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其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独立保函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独立于基础交易,独自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该规定也未对履约保函的转让做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可以背书转让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权利内容可以转让,法律没有禁止其转让,且转让有利于盘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该观点的案例有:(2016)最高法民申837号。 否定说: 该观点认为,履约保函是基于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关系而开立的,如果允许其自由转让,将会增加担保人的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持该观点的案例有:(2018)粤03民终1262号。 限制说: 该观点认为,履约保函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保函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转让、转让需经担保人同意、转让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등. 持该观点的案例有:(2019)京01民终12465号。三、 UCP600和国际商会的观点
在国际贸易领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由受益人背书转让的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即使该信用证注明不可转让。” 虽然UCP600规范的是信用证,但其对于信用证转让的规定对履约保函的转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表明国际惯例认可保函权利的转让。
国际商会(ICC)于2010年发布了《独立担保和待付款保函规则》(URDG758),该规则第2条对独立担保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独立担保可以转让,除非担保条款另有规定。而履约保函作为一种独立担保,自然也应该适用URDG758的规定。
四、 风险与建议
尽管国际上对于履约保函的转让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履约保函的背书转让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风险,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在保函条款中明确约定转让事宜。 这是最直接有效的避免争议的方式,可以明确转让的条件、程序、效力 등. 尽量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即使保函条款没有明确禁止转让,为了避免后续的纠纷,最好还是在转让前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选择其他更安全的担保方式。 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权利转让,可以考虑使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更安全的担保方式。五、 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是否可以背书转让,在我国法律法规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从国际惯例来看,UCP600和URDG758均认可保函权利的转让。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事先在保函条款中进行约定,或取得担保人的同意,以降低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相信未来关于履约保函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