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保证人在投标人违反投标承诺时,向招标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担保。它是招投标活动中重要的信用担保形式,能够有效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投标保函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三个主体: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本文将重点探讨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概念、特征及其权利义务。
保证人是指在投标保函中,应投标人的请求,向招标人提供担保,承诺在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义务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保证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投标保函保证人具有以下特征:
1. 独立性:保证人与投标人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并非基于其与投标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其独立作出的担保承诺。
2. 从属性: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从属于投标人的主债务的,只有在投标人存在违约行为,且招标人提出索赔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担保责任。若主债务不存在或不成立,则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也不存在。
3. 有偿性:保证人为投标人提供担保服务通常是有偿的,投标人需要向保证人支付一定的担保费作为对价。
被保证人是指在投标保函关系中,其债务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即投标人。投标人为参与招标活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并承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为获得投标资格或增加中标几率,投标人需要向招标人提供由保证人出具的投标保函。
1. 保证人的权利:
(1) 收取担保费的权利:保证人为投标人提供担保服务,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担保费。
(2) 要求投标人提供反担保的权利:为降低自身风险,保证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反担保,例如抵押、质押等。
(3) 拒绝承担未经其确认的担保责任的权利:保证人仅对投标保函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承担责任,对于超出约定范围或金额的索赔,保证人有权拒绝。
(4) 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人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人有权代位行使受益人对被保证人的债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2. 保证人的义务:
(1) 审查义务:保证人在出具投标保函前,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了解投标人的资质、资金状况、项目情况等,以评估其履约能力和风险程度。
(2) 担保支付义务:在投标人违反投标承诺,且受益人根据投标保函的约定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向受益人支付担保金额。
(3) 保密义务:保证人应妥善保管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或用于担保业务以外的用途。
1. 被保证人的权利:
(1) 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在被保证人符合投标保函约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支付担保金额。
(2) 要求保证人及时通知有关事项的权利:保证人在收到受益人索赔请求、决定拒绝支付或部分支付时,应及时通知被保证人。
2. 被保证人的义务:
(1) 履行主合同义务:被保证人应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2) 及时通知保证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当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事件时,例如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被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等,被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3) 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义务:如果被保证人为获得投标保函提供了反担保,则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4) 赔偿保证人损失的义务:因被保证人违约导致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被保证人应赔偿保证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担保金、违约金、律师费等。
综上所述,投标保函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保障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应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