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招标银行保函管理办法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投标活动中银行保函的管理,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招标项目”)中,投标人、中标人、承包商(以下统称“申请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担保行”)应申请人(指令人)请求,向公司(受益人)开立的,在申请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其义务时,由担保行代为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担保形式
第四条 招标项目中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的情形包括:
(一)投标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
(三)预付款保证金;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其他需要担保的情形。
第五条 银行保函的形式包括:
(一)独立保函:指担保行不以基础交易(即招标文件、合同)的效力为前提,独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二)见索即付保函:指担保行一经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约定的书面索赔,即需无条件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第六条 公司鼓励采用独立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
第三章 银行保函的开立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对银行保函的适用范围、开立、提交、审核、退还、效力、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应选择符合公司资格要求的担保行开立银行保函。担保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具有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或经中国银保监会认可,具备开具银行保函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诚信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公司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向公司提交银行保函正本。银行保函应为中文,或同时附中文译本,且中文译本与外文正本内容一致,如有歧义,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银行保函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银行保函的格式、内容、金额、担保期限、保证范围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银行保函的签章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银行保函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修改或重新开具。
第四章 银行保函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银行保函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银行保函的开立、提交、审核、退还、索赔等信息,并妥善保管银行保函正本。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银行保函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及时提醒申请人办理延期或更换手续,避免因担保期限届满影响项目正常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银行保函或银行保函未通过审核的,公司有权不予受理其投标文件、不与其签订合同,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体系黑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保函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其列入企业诚信体系黑名单。
第五章 银行保函的索赔
第十六条 当发生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索赔情形时,公司有权凭银行保函向担保行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 公司在向担保行进行索赔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索赔函,说明索赔理由、索赔金额及依据;
(二)银行保函正本;
(三)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
(四)证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担保行应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索赔材料并确认无误后,按照银行保函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第十九条 担保行对公司提出的索赔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索赔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并说明理由。担保行未按期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应按照银行保函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六章 银行保函的退还
第二十条 银行保函的退还条件和程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司退还银行保函的情形包括:
(一)招标项目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经公司验收合格;
(二)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所有义务;
(三)经公司同意,申请人以其他担保形式替换银行保函。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退还银行保函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并确认无误后 [ ] 个工作日内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 ] 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名称及文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