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可否同时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业主(或称雇主)为保证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一项重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其形式主要包括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金两种。实践中,关于业主是否有权同时要求承包商提供保函和履约保证金,以及承包商是否需要同时提供两种担保形式,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践操作和风险控制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保函和履约保证金可否同时要求和提供,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说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交易习惯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进行判断。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另一方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同时要求提供保函和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操作中,更倾向于鼓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对担保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争议。
二、实践操作中的常见做法
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同时要求提供保函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并不常见。通常情况下,业主会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作为履约担保。选择哪种方式,主要取决于项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行业惯例、项目风险以及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谈判地位等因素。
1. 仅要求提供保函
在大多数情况下,业主倾向于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这是因为与履约保证金相比,保函具有以下优势:
对承包商资金占用较少,有利于承包商资金周转; 开立和索赔程序相对简便; 银行信誉较高,担保效力更有保障。2. 仅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在某些情况下,业主也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例如:
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 项目风险较高,业主需要更高的担保额度; 承包商资信状况一般,难以获得银行保函。3. 同时要求提供保函和履约保证金
实践中,同时要求提供保函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较为少见。通常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项目金额巨大,风险极高; 业主对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存在严重担忧; 合同中明确约定,且承包商同意接受。三、风险控制及建议
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在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时,都需要高度重视履约担保条款,并做好风险控制。
1. 业主的风险控制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索赔程序等关键条款; 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保函,或要求承包商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商的违约行为。2. 承包商的风险控制
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以保函方式提供担保,降低资金占用成本; 认真阅读和理解担保条款,避免因条款约定不明确而承担过高的责任;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触发担保责任。总之,保函和履约保证金都是国际工程承包中常用的履约担保方式。业主是否有权同时要求提供两种担保形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对担保方式进行充分协商,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