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履约保函文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履约保函业务,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发展,现就提倡使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银行履约保函示范条款(2022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履约保函业务的重要意义
履约保函作为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金融工具,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履约保函业务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保函条款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增加了金融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履约保函业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组织专家对2014版《示范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示范条款(2022版)》。《示范条款》的修订和发布,对于规范履约保函业务、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示范条款》共计22条,涵盖了履约保函的定义、适用范围、开立、修改、索赔、付款、免责等方面。与2014版相比,《示范条款(2022版)》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 优化了部分条款的表述。例如,将“受益人”统一修改为“申请人”,将“反担保”修改为“反担保/反向担保”,使其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
(二) 明确了独立保函项下银行的付款义务。规定银行在收到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后,应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不得以基础交易的任何争议或抗辩为由拒绝付款。
(三) 增加了有关电子保函的规定。明确了电子保函的形式要求、签署方式、法律效力等,为电子保函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 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并明确了仲裁机构和管辖法院。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使用《示范条款》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和推广《示范条款》,将其作为开展履约保函业务的重要依据。
(二) 金融机构在办理履约保函业务时,应积极使用《示范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后使用。对于未使用《示范条款》的,应在保函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履约保函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履约保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 中国贸促会将继续跟踪研究履约保函业务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示范条款》,为促进履约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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