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函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立、保管和退还都与工程款支付及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牵涉到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担保机构三方的利益。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关于履约保函的保管主体,常出现认识不清、操作混乱的现象,导致争议时有发生。本文将围绕工程履约保函的保管问题,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函保管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等,均未对履约保函的保管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参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保函业务风险控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78号)的规定,该通知指出:“银行作为保证人,应要求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由受益人控制的保证金账户或由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控制的保证金账户。” 由于履约保函与银行保函性质类似,因此该规定也被部分地适用于履约保函的保管。
二、 履约保函保管的实务操作
目前,关于履约保函的保管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1. 建设单位保管模式
在此模式下,承包单位将履约保函原件直接交给建设单位保管。该模式的优点是操作简便,便于建设单位在承包单位违约时直接向担保机构索赔。但其缺点也较为明显:一方面,建设单位保管履约保函原件,可能会在承包单位并无违约的情况下无故索赔,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建设单位自行保管也可能存在保管不当导致保函遗失或损毁的风险,不利于保函效力的发挥。
2. 担保机构保管模式
该模式下,由担保机构作为第三方保管履约保函。担保机构通常会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出具保管证明,并在保函上注明保管事项。该模式的优点是较为安全可靠,能够有效避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因保管问题产生纠纷。但其缺点在于,操作流程相对繁琐,需要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保管协议,增加了交易成本。
3. 共同保管模式
共同保管模式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指定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公证处等对履约保函进行保管。共同保管模式能够兼顾各方利益,既能保证保函的安全保管,又能防止任何一方单独控制保函。但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如保管费用较高、操作流程较为复杂等。
三、 履约保函保管的风险防范
为有效防范履约保函保管过程中的风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 明确约定保管方式和责任主体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保管方式、保管期限、保管费用承担以及保管不当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议优先选择担保机构或共同保管模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法律后果。
2. 加强履约保函的管理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履约保函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函的保管、使用和退还,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妥善保管好保函原件,避免遗失、损毁或被盗。
3. 及时办理保函的退还或解除手续
承包单位在完成承包工程,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退还履约保函原件,或要求建设单位向担保机构出具保函解除证明。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的退还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保函的退还或解除手续。
四、 结语
工程履约保函的保管问题看似简单,但关系到多方利益,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建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对履约保函的保管主体、保管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同时,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担保机构也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