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履约保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电子履约保函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履约保函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履约保函的定义和特点
电子履约保函是指由债务人(或其担保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向债权人出具的,对债务人因未能履行特定合同或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凭证。
电子履约保函具有以下特点:
电子化:以电子形式出具和使用,无纸质凭证。 快捷高效: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快速生成和交付。 安全可靠:采用电子签名、加密等技术保障电子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和安全性。第三章 电子履约保函的出具和使用
3.1 出具
出具主体:债务人或其担保人。 出具条件: 合同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 债务人具有履行合同或义务的能力。 担保人具备担保能力。 出具方式:按照信息网络平台的规定,通过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可靠的方式出具。3.2 使用
使用者:债权人。 使用条件: 合同或法律法规约定可以质押或转让履约保证。 债务人未按照合同或义务规定履行。 使用方式:按照信息网络平台的规定,通过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可靠的方式对电子履约保函进行转让、质押或变现。第四章 电子履约保函的管理
4.1 信息网络平台的管理
建立电子履约保函管理系统。 制定电子履约保函管理规则。 对电子履约保函的出具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出具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履约保函采取必要措施。4.2 政府部门的监督
金融服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信息网络平台的电子履约保函业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电子履约保函的出具和使用。 行业协会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对电子履约保函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责。第五章 法律责任
5.1 出具人的责任
出具虚假、无权出具或与约定不符的电子履约保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出具电子履约保函的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2 债务人的责任
未按照合同或义务规定履行,导致债权人使用电子履约保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伪造、变造电子履约保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3 信息网络平台的责任
未按照规定管理电子履约保函业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泄露电子履约保函信息或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履约保函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