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往往会采取各种担保方式。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在招投标项目、工程建设、货物买卖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实践中也会出现先出具履约保函,后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那么,履约保函之后签合同是否有效?其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通常是合同一方)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是合同另一方)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在申请人违约时,按保函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书面保证承诺。
从本质上讲,履约保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的出具和生效以主合同的签订为前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先出具履约保函,后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
对于履约保函之后签署的合同,其效力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先出具履约保函后签合同的做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独立保函和基础交易之间的关系。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独立保函的开立、基础交易的具体情况、交易习惯以及独立保函的法律属性认定独立保函和基础交易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在先出具履约保函后,再行协商签订正式合同,且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合同合意,后续签订的正式合同是对之前合意的确认和补充,该合同有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就部分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而对其他重要条款尚未协商确定,则后续签订的合同内容可能与履约保函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或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履约保函的效力和后续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存在争议。
虽然实践中允许先出具履约保函后签合同的情况存在,但这种做法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引起警惕: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或者后续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从而影响履约保函的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未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后续签订的合同与履约保函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如果主合同最终无法成立或被认定无效,担保人可能会因为履约保函的效力问题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1) 尽量避免先出具履约保函后签合同,尽量在合同签订后再行办理履约保函。
(2) 如果确实需要先出具履约保函,应尽量在履约保函中明确约定后续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主要内容等关键条款,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3) 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与履约保函的相关约定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偏差。
(4) 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合同内容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争议。
履约保函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有效手段,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先出具履约保函后签合同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在实践操作中注意防范风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