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开立、使用和返还,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中使用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情形。
履约保证金保函由招标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向中标人开立。
履约保证金保函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中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履约保证金金额 保函编号 有效期 保函金额的使用条件 出具保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招标人依据合同约定,在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书的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或者履行的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或者交付标的物的 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的 其他合同约定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履约保证金保函 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中标人发生违约行为的证据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保函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应当无条件返还履约保证金保函给中标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的 合同解除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且招标人未要求动用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出具保函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返还履约保证金保函时,应当核对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与原始履约保证金保函相符。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管理制度,明确履约保证金保函的保管、使用、返还等管理流程。
出具保函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保函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保函的开立、审核、支付和解约等业务流程。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因履约保证金保函引发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