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投标企业的信心,河北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采〔2023〕12号),明确取消全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商业保函的使用。
取消商业保函的背景
近年来,商业保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存在着以下问题:
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商业保函需要投标企业支付保函费,加大了投标成本,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负担较重。 加长投标周期:商业保函办理过程繁琐,会延长投标准备时间,影响投标效率。 难以体现风险保障效果:商业保函只能保证投标人的经济能力,并不能完全体现其履约能力,实际风险保障效果有限。取消商业保函的具体措施
为解决上述问题,河北省财政厅决定取消全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商业保函的使用,具体措施如下:
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锋保证金商业保函:投标人不得提交商业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先锋保证金。 取消投标文件、履约承诺书、信誉承诺书商业保函:投标人不得提交商业保函作为投标文件、履约承诺书或信誉承诺书的担保。取消商业保函的替代措施
取消商业保函后,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河北省财政厅采取以下替代措施:
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将投标保证金比例提高至投标报价的2%,以提高投标人的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 加强履约信用管理:建立履约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企业予以信用惩戒,增强履约约束力。 推广使用信用评级:鼓励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作为评判投标人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取消商业保函的意义
取消商业保函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取消商业保函后,投标企业无需再支付保函费,减轻了投标成本。 提高投标效率:取消商业保函后,无需办理保函流程,缩短了投标准备时间,提高了投标效率。 增强市场公平性:取消商业保函后,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避免因投标人经济实力差异而带来的不公平竞争。注意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取消商业保函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编制招标文件时:取消招标文件中有关商业保函的要求,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商业保函。 投标时:投标人不得提交商业保函作为投标文件的担保。 开标和评标时:不接受商业保函作为评标依据。 中标后:中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先锋保证金,不得使用商业保函替代。 投诉举报:如发现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结语
河北省取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商业保函的使用,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积极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投标效率,保障投标公平性。各级财政部门、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