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担保形式之一,其旨在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为了规范投标保函业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投标保证金和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并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针对投标保函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尤为引人注目,本文将对此展开详细解读。
第六条原文如下:
第六条 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具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格式开具。
投标人以融资性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拒绝。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融资性保函或者将融资性保函的条件设置为资格审查条件。招标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该条款主要涵盖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具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格式开具。
这意味着,并非所有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都有资格出具投标保函。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才能开展投标保函业务。同时,投标保函的格式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投标保函市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违规开展业务,避免因格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投标保函无效,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第二款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主要针对融资性保函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投标人以融资性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拒绝。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融资性保函或者将融资性保函的条件设置为资格审查条件。 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融资性保函是指由银行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没有足够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为了降低投标人的资金压力,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近年来,融资性保函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招标人对融资性保函存在误解和歧视,拒绝接受融资性保函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融资性保函的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资性保函的推广应用。
针对上述问题,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了融资性保函的法律地位,规定招标人不得拒绝接受融资性保函,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融资性保函的使用。这为融资性保函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降低投标人的资金压力,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
投标保函规定第六条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维护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融资性保函的推广应用,降低了企业的投标成本,为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完善了投标保函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投标保函规定第六条的出台,是国家对招标投标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加强,也是对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原则的进一步贯彻。相信随着该规定的实施,我国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将会更加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将会更加公平,企业的投标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