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推行工资支付保函制度。
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当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担保机构代为支付,并在事后向施工企业进行追偿。
工资支付保函的推行,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然而,关于工资支付保函的性质,业内一直存在争议,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工资支付保函是否属于融资性保函?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的概念及区别。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以承担货币债务的方式为被担保人融资提供的担保。而非融资性担保则是指除融资性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例如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担保标的不同:融资性保函的担保标的是被担保人的债务,而非融资性保函的担保标的是被担保人的某种行为; 担保目的不同:融资性保函的目的是帮助被担保人获得资金,而非融资性保函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顺利进行; 风险程度不同:融资性保函的风险 generalmente 高于非融资性担保,因为被担保人能否偿还债务存在不确定性。那么,工资支付保函究竟是属于融资性保函还是非融资性保函呢?
支持工资支付保函属于融资性保函的观点认为:
工资支付保函实质上是担保机构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一笔信用贷款,帮助其解决了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当施工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担保机构代为支付,相当于向施工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担保机构事后向施工企业追偿,也体现了融资的性质。而认为工资支付保函属于非融资性保函的观点则认为:
工资支付保函的担保标的并非施工企业的债务,而是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工资支付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非帮助施工企业融资; 担保机构代为支付工资后,可以向施工企业进行追偿,并不要求其支付利息,也不存在盈利目的,因此不属于融资行为。从现行政策和实践操作角度来看,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工资支付保函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部分地区将其视为融资性担保,而另一些地区则将其视为非融资性担保。
例如,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优化金融服务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将“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工程建设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业务”列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举措。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监管部门认可工资支付保函的融资属性。
而在实践操作中,也有部分银行在办理工资支付保函业务时,将其纳入信贷额度管理,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和手续费。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些金融机构将工资支付保函视为一种融资业务。
综上所述,关于工资支付保函的性质,目前尚无定论。从理论上讲,工资支付保函兼具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的双重属性。从政策和实践层面来看,现阶段将其视为融资性保函更为普遍。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资支付保函的作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议:
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工资支付保函的法律性质,统一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工资支付保函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出现风险积聚; 施工企业应提高自身信用意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担保机构代为支付工资,影响企业信用评级。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完善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