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函作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相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中,关于履约保函是否扣除暂列金额,业内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本文将深入探讨履约保函与暂列金额的关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履约保函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由承包人为保证其履行承包合同约定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书面担保。一旦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担保机构在保函额度内进行赔偿。
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为无法预见或难以准确计算的费用而预留的金额。这些费用包括:
发生于工程施工过程中,但工程量清单中未予以计价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费用; 由于物价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材料、人工等价格调整费用; 其他不可预见费。暂列金额的使用需要经过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共同确认,并在工程结算时进行最终的核算和支付。
对于履约保函是否扣除暂列金额,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做法:
部分合同约定,履约保函的金额需要扣除暂列金额。例如,合同约定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暂列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则实际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10%-5%)。
支持这种做法的理由主要有:
暂列金额的使用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承包人违约,最终结算时可能不需要支付全部暂列金额,如果履约保函不扣除暂列金额,将导致担保金额过高,增加承包人的负担; 暂列金额的使用需要经过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共同确认,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也有部分合同约定,履约保函的金额不扣除暂列金额。例如,合同约定履约保函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暂列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则实际履约保函的金额仍为合同价款的10%。
支持这种做法的理由主要有:
暂列金额是为了应对工程建设中的不确定因素而设置的,如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能需要动用全部暂列金额来完成工程,如果履约保函扣除了暂列金额,将导致担保不足,增加发包人的风险; 履约保函的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其中也包括了使用暂列金额的义务。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履约保函是否扣除暂列金额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同时,双方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方案,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注意以下风险:
对于发包人而言,如果履约保函扣除了暂列金额,需要防范承包人恶意提高暂列金额的比例,以降低履约保函的金额; 对于承包人而言,如果履约保函不扣除暂列金额,需要防范发包人不合理使用暂列金额,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综上所述,履约保函是否扣除暂列金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