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履约保函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和申请人共同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当申请人不履行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履约保函业务。
第三条 办理履约保函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自愿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保证人可以为申请人下列经济活动提供履约保函:
(一)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供应等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履约担保;
(三)融资租赁、保理等商业保函;
(四)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禁止保证人为申请人下列经济活动提供履约保函:
(一)非法集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市场投资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六条 履约保函业务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申请人和受益人。
第七条 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受益人应当是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办理履约保函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保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保证人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评估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三)保证人和申请人协商确定保函金额、期限、费率等条款,并签订保函合同;
(四)保证人向受益人出具履约保函;
(五)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函失效;
(六)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受益人依据保函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申请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的审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担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函金额、期限、费率等条款。
第十三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形式包括质押、抵押、保证和其他形式的反担保。
第十四条 保证人应当对履约保函业务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 保证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履约保函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保证人、申请人、受益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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