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办法》进行解读,详细介绍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函的规定。
《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并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等活动。
《办法》所称履约保函,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义务的书面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其他资金并执行国际通行规则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函应当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或在规定的情况下履行对受益人的某种义务或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履约保函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担保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受益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被担保的主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担保币种、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付款方式;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免责条款;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办法》规定,履约保函的金额应当与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等因素相匹配,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履约保函的期限应当覆盖工程建设工期,并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作后失效。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及时进行审核。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作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函。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担保事项,依法合规出具履约保函。
发生担保责任事件时,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不得推诿、拖延。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标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函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担保机构等应当认真贯彻 《办法》,依法依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共同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