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银行保函是否可以作为现金等价物进行处理。本文考察了有关法律、会计准则和审计实践,并提供了有关如何确定银行保函是否符合作为货币等价物条件的指导。
现金等价物是流动性极高、到期日短且价值稳定的金融工具。它们的功能与现金类似,在财务报表中通常与现金合并在一起。银行保函是银行签发的一种担保,承诺在受益人符合某些条件时向其支付款项。由于银行保函具有流动性,到期日短,并且由信用良好的银行支持,因此可能符合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统一商业法典》(UCC) 第5-102(a)(9) 条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 "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资产:到期日短、流动性极高,且价值稳定。"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规定,用于银行存款保险目的的现金等价物必须是 "根据到期日不超过 90 天的书面协议认可的已发行、支付和兑换的存款或投资"。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 第 3 条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 "所谓货币等价物,例如具有下列特征的短期、高流动性投资:a) 到期日在未来三个月内,b) 由原始发行人提供足够的流动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第 7 条现金流量表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 "可立即兑换为已知的现金金额且到期日不超过三个月的投资"。
审计师一般使用以下条件来确定银行保函是否符合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到期日: 银行保函的到期日必须在三个月内或更短。 流动性: 银行保函必须很容易兑换为现金。这可以通过向银行索取赎回保证或检查是否有二次市场来实现。 价值稳定: 银行保函的值必须稳定,不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信用风险: 银行保函必须由信用良好的银行签发。为了评估银行的信用质量,审计师通常会查阅信贷评级机构的报告。 条款: 银行保函的条款不应限制或限制受益人赎回保函的权利。银行保函是否可以作为现金等价物进行处理取决于个案情况。为了确定银行保函是否符合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标准,审计师应考虑银行保函的到期日、流动性、价值稳定性、信用风险和条款。如果银行保函满足所有这些标准,则可以将其作为现金等价物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