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通常是承包商)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是业主)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承诺。当申请人未能按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担保人在保函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规范履约保函的签发和使用,保障交易安全,本文档提供了履约保函通用合同条款范本,供各方参考使用。
在本保函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保函”指本履约保函。 “担保人”指[担保人全称]。 “申请人”指[申请人全称]。 “受益人”指[受益人全称]。 “基础合同”指申请人和受益人于[日期]签订的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名称]。 “保函金额”指人民币[金额大写](¥[金额小写])。 “担保期限”指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担保期限内,申请人如果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违约行为导致受益人遭受损失,担保人将根据受益人的书面索赔,向受益人支付不超过保函金额的款项:
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完成工程/提供服务; 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保养、更换等义务; 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其他违反基础合同约定的行为。受益人需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申请人发生本保函第二条所述的违约行为; 受益人已书面通知申请人其违约行为,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救期限,但申请人仍未予以补救; 受益人遭受实际经济损失。受益人需在提出索赔时,向担保人提供以下文件:
索赔函,载明索赔金额、事由及依据; 能够证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受益人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受益人已通知申请人违约并给予合理补救期限的证据材料; 其他担保人合理要求提供的文件。担保人收到受益人符合本保函规定的索赔文件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索赔文件符合本保函约定,且无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担保人应在收到索赔文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不超过保函金额的款项。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担保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基础合同被依法变更、解除、终止或撤销,且该变更、解除、终止或撤销导致申请人不再负有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 受益人与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 受益人未按照本保函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期限提出索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免责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应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 ]。 申请人应保证反担保的有效性,并在担保期限内保持反担保的价值不低于保函金额。 担保人有权在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时,直接动用反担保用于承担保函责任。
本保函自[生效日期]生效,至以下日期中最早发生者自动失效:
担保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表明不再需要本保函的文件之日 担保人根据本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支付全部保函金额之日本保函失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因本保函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担保人签字盖章]
[申请人签字盖章]
[受益人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