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约保函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一旦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可以凭保函向承保人索赔。为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工程履约保函的解除期限至关重要,它决定了保函的有效期限和发包人行使权利的时间段。
工程履约保函的解除期限是指保函持有人(发包人)可以凭保函向保函出具人(承保人)要求付款的最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保函自动失效,发包人将丧失凭保函索赔的权利。
工程履约保函的解除期限一般由《中国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和具体合同约定。根据《中国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履约保函的解除期限为: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后一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合同可以对上述解除期限进行调整,但不能缩短发包人的权利保障期。例如,合同可以延长解除期限,以保证发包人有充分的时间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履约保函的解除期限自约定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同解除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后一个月: 自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之日起倒数一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1年后;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 自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之日起至6个月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解除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发包人超过解除期限未向承保人提出索赔,则工程履约保函自动失效。此时,发包人将丧失凭保函索赔的权利,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追偿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对解除期限进行特别约定,例如:
延长解除期限: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延长解除期限,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缩短解除期限: 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比较明显,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缩短解除期限,以及时行使索赔权利; 分期解除: 对于长期工程,合同可以约定分期解除保函,以避免保函长期有效造成不必要的风险。需要强调的是,特别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为了防止发包人因疏忽而错过解除期限,发包人可以在解除期限临近时向承保人发送保全索赔权通知函。该通知函应明确表明发包人保留凭保函索赔的权利,并请求承保人继续履行保函义务。
虽然保全索赔权通知函不能延长解除期限,但它可以起到提醒作用,降低发包人错过解除期限的风险。
如果发包人凭工程履约保函向承保人索赔,则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函索赔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实时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解除期限是不同的。即使在解除期限之前,发包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实,诉讼时效也应当自解除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工程履约保函的解除期限是发包人行使索赔权利的重要保障。发包人应当充分理解解除期限的规定和计算方法,避免错过解除期限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约定可以对解除期限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利于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