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有效的信用担保方式,在国际贸易和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履约保函业务,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之间约定的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当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函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或承担付款责任。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获得许可经营保函业务的担保机构(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办理的履约保函业务。
(三)担保机构办理履约保函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追偿机制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担保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和合同标的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审慎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三)担保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履约保函业务进行风险分类,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并定期进行压力测试,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四)担保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履约保函业务相关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申请人应当向担保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及时缴纳担保费、保证金等义务。
(三)申请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可能导致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发生。
(四)申请人应当在发生可能导致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并配合担保机构采取追偿措施。
(一)受益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履约保函,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受益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不得恶意要求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三)受益人在申请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违约,并说明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
(一)履约保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担保合同的基本情况; 担保金额、币种和担保期限;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条件; 索赔程序和期限;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必要事项。(二)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当与被担保合同的履行期限相适应,并留有合理的宽限期。
(三)担保机构开立履约保函,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备。
(一)申请人违反被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受益人遭受损失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机构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履约保函约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担保责任;经审查不符合履约保函约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三)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其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遭受的损失。
(一)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尽审查义务、超额担保、虚假担保等,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或受益人恶意串通,骗取履约保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