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地区工程保函业务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采用工程保函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工程保函是指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出具的,以书面形式承诺,在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与受益人(发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机构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保函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工程保函的办理**第五条** 申请办理工程保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担保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工程保函,应当向担保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保函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工程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经审核同意提供担保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八条** 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保函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担保范围和担保方式;
(四)担保期间;
(五)担保责任的实现条件和程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程保函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第十条** 担保机构出具工程保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由担保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工程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并送达受益人之日起生效。
## 第三章 工程保函的履行和追偿**第十二条** 在担保期间内,当发生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受益人要求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向担保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索赔申请;
(二)工程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能够证明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受益人索赔理由成立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对申请人的追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担保机构偿还代偿款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与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保函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保函业务信息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保函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保函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通过指定的担保机构提供工程担保。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