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保证方式,旨在保障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履行。然而,对于施工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强制性要求,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详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并提出实际操作建议,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施工履约保函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施工履约保函为强制性要求。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银行保函以外的其他担保。"该条例表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不得强求投标人提供除银行保函之外的担保,变相迫使投标人提供施工履约保函。
对于施工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强制性要求,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法院认为,施工履约保函不是强制性要求,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例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163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合同中未约定提供施工履约保函,且建设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保函,因此施工履约保函不属于强制性要求。
然而,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施工履约保函属于强制性要求。例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高法民二终46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按照工程建设惯例,施工履约保函是通常需要提供的合同担保,除非合同约定免除保函提供义务或投标文件中明确禁止提供保函。
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性和司法实践的不一,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合同约定明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提供施工履约保函,以及保函的金额、期限和担保范围。 招标文件规范: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明确不强求投标人提供银行保函以外的其他担保。 特别约定:对于特殊工程或涉及重大风险的项目,可以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提供施工履约保函。综上所述,施工履约保函是否属于强制性要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受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实际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建议各方在实际操作中遵循法律规定,明确合同约定,规范招标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施工履约保函的问题,保障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