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规范交易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常常需要借助银行或担保机构开具各种类型的保函。那么,招投标开保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招投标保函的法律,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关于合同、担保、代理等方面的规定构成了招投标保函的法律基础。
合同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招投标保函的开立,可以视为担保人接受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单方允诺行为,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担保编:《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方式,也可以单独适用。” 招投标保函属于非典型担保,其担保功能的实现需以主合同债务人违约为前提,符合《民法典》关于担保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的法律,其中部分条款涉及了对招投标保函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不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是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投标保函是其常见形式之一。 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履约保证金,但履约保证金是保障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常见方式,履约保函是其常见形式之一。为了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关于招投标保函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退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招投标保函的实践操作提供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行政复议和投诉处理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也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保证金纠纷的处理程序做出了规定,为解决招投标保函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其中也提及了对招投标保函的规范要求。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招投标保函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银行应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虽然未直接提及招投标保函,但其对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理解和适用招投标保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招投标开保函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还应注意各地地方性法规及行业规范对招投标保函的具体规定,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