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承包工程中,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保障机制,它可以为业主提供一定的保障,确保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在合同签订后由承包商向业主提供。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9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在主合同生效前订立。因此,合同完工后,原则上不能再开立履约保函。以下是原因:
违反担保法规定:合同完工后,主合同已经生效,在此情况下开立履约保函,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 保障效力丧失:合同完工后,承包商已经履行了主要施工义务,履约保函的保障效力已经丧失。 无效行为:完工后开具的履约保函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业主形成任何担保。虽然原则上合同完工后不能开具履约保函,但是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可以考虑开具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完工后仍需提供履约保函,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开具。 善意误解:如果承包商在合同完工后,由于善意误解,仍向业主提供了履约保函,则该履约保函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获得救济。在考虑开具完工后的履约保函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约定: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具完工后的履约保函,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争议。 保函内容:完工后的履约保函应明确保障范围,如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等。 及时开具:即使在例外情况下,完工后的履约保函也应及时开具,避免因拖延导致保函失效。一般情况下,合同完工后不能再开立履约保函,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合同约定、善意误解等例外情况处理。在开具完工后的履约保函时,需明确约定、注意保函内容和及时开具,以充分保障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