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函在投标保证金中的使用,保障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使用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保函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或其他义务的书面文件。
招标人可以接受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受保人应为招标人,受益人为招标人。 保函金额应等于投标保证金金额。 保函有效期应涵盖投标保证金缴纳期限至合同签订期限。 保函应明确载明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条件、索赔条件等条款。 保函应由具有良好信誉和支付能力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符合要求的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保函后,应及时核实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招标人对保函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保函的机构进行核实。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将保函正本提交招标人。其余投标人的保函将在投标有效期满后退还。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保函: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 撤回、变更投标文件的。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中标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招标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保函出具机构索赔: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且招标人已按保函规定的程序向出具保函的机构索赔。 其他约定可以索赔的情形。因本办法引起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