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履约保函章(以下简称"保函")是本行应委托人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书面承诺。保函由本行标准格式文本组成,并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条款。本章程适用于本行出具的所有履约保函。
第一条 中国银行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人,在委托人提出申请并经本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出具履约保函。
第二条 委托人申请中国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 已与受益人签订有效合法且明确约定的合同; 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和意愿; 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第三条 委托人申请履约保函,应当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履约保函申请书; 委托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委托人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委托人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文本; 中国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条 中国银行履约保函主要分以下种类:
合同履行保函:保证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义务。 预付款保函:保证委托人在收到预付款项后,即使合同不能履行,也可以将预付款项退还给受益人。 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有能力且有意向按投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 其他履约保函:根据委托人要求和本行业务需要,本行可以出具的其他类型的履约保函。第五条 保函应载明下列内容:
保函编号; 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保函金额; 保函有效期; 委托人应履行的合同约定; 本行的付款条件; 保函适用的法律; 保函的其它条款。第六条 中国银行经审查同意出具履约保函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履约保函合同。履约保函合同应当约定履约保函的种类、金额、有效期、付款条件、费用收取等事项。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履约保函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支付保函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中国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后,应将保函正本送达委托人。委托人收到保函正本后,应及时将保函或保函副本送达受益人。
第九条 受益人向本行请求付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函正本或保函副本; 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证据; 能够证明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金额的证据; 中国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本行收到受益人付款请求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查同意付款的,应当在保函有效期内,按照保函约定的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保函金额。
第十一条 本行付款后,委托人应当向本行偿还保函金额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合同已履行完毕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据。中国银行经审查同意后,可以撤销保函。
第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要求修改保函内容的,应当向中国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修改的理由和相关证据。中国银行经审查同意修改的,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保函修改协议,对原保函内容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委托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中国银行应及时解除保函,并退还委托人提供的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因保函产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保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