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322条: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 第323条:预付款保函是履约保证金的一种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第34条: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正确实施图、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之日起28日内,对其中涉及的事项通过洽商解决,并支付预付款。 * 第35条:发包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停滞超过30日,应按原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预付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49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 第51条:招标人应当对预付款保函的金额、有效期限、履行条件等内容作出规定。 ###二、政策文件依据
**1.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4〕13号):** * 要求招标人科学合理设定预付款保函金额,不得超出发包人实际承担的风险。 **2.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方式改革的意见》(财库〔2015〕125号):** * 鼓励使用预付款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方式,促进承包人信誉等级提升。 ###三、行业规范依据
**1. 《建设工程预付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6号):** * 第十条: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期限。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发现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可以向出具预付款保函的银行索取履约保证金。 **2.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建标字[2015]30号):** * 第二十八条: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为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第三十条: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有权向出具预付款保函的银行索偿。 ###四、司法实践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8号):** *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主张预付款保函权利时,应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 第二十三条:出具预付款保函的银行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作出答复或履行保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民事[2019]4号):** * 第九条:发包人根据预付款保函向银行索赔时,无需提供合同解除或者判决、仲裁裁决等证明承包人违约的文件。 * 第十条:出具预付款保函的银行在收到发包人索赔申请后,应当先向承包人核实情况,未收到承包人异议的,应当履行保证责任。 ###五、其他相关依据
**1.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 第50条:信用证的保证人按照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义务。 * 第51条:受益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时,应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2.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2012〕373号):** * 第九十一条:银行出具信用证,承当付款或者保证付款的义务。 * 第九十二条: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向保证人要求付款或者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