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为目的的担保文件。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工程履约保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工程履约保函的管理,保障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有关工程履约保函的标准。
目前,我国现行的工程履约保函标准主要有: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示范文本》(JD/T 822-2017,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竣工保修金保函示范文本》(JD/T 823-2017,以下简称《竣工保修保函》) 《建设工程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JD/T 824-2017,以下简称《预付款保函》) 《示范文本》是通用型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而《竣工保修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则是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标准。根据《示范文本》,工程履约保函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开立日期 保函编号 委托人名称及地址 受托人名称及地址 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主合同基本信息 保函金额 担保方式 保函有效期 免除免责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约定事项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方式一般采用以下两种:
保证方式 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 保证方式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当委托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受益人可直接向担保人索赔,担保人不得以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为由抗辩。 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是由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担保方式。当委托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受益人可持信用证向担保人申请付款,担保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付款。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具体有效期应根据主合同约定确定。
工程履约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因担保人自身原因导致保函不能生效的,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履约保函中一般会约定以下免责条款:
受益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的行为导致保函不能履行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反担保,委托人未提供相对应的反担保的,担保人免除责任。工程履约保函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采用以下两种:
仲裁 诉讼 具体争议解决方式应根据主合同约定确定。当委托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受益人可按以下程序向担保人索赔:
向委托人发出违约通知函 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申请 提供相关材料 担保人审查材料并作出赔付决定 担保人按决定赔付除国家标准外,部分地方还制定了有关工程履约保函的补充规定,如:
《北京市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京建工发[2009]267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办法》(沪建法[2011]5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规定》(粤建规[2016]3号) 各地方的补充规定在内容上与国家标准基本一致,但也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一些调整,因此在适用工程履约保函时应注意当地相关规定。工程履约保函对工程各方具有以下意义:
对于发包人: 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避免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 对于承包人: 有助于提高自身履约能力。 增强信誉,提高竞争力。 对于担保人: 获取保函业务收益。 分担工程建设风险。工程履约保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规范的工程履约保函管理有利于保障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在使用工程履约保函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结合具体工程情况,谨慎使用,切实发挥工程履约保函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