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招投标保函是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单位提交的一种担保文件,其目的是保证投标单位履约能力,规避招标单位的风险。福建省招投标保函的范本统一由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具体包括招标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多种类型,各类型保函范本具体内容略有差异。**招标投标保函范本**
**第1条 保函种类**
本保函为招标投标保函。**第2条 承保人**
承保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第3条 委托人**
委托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第4条 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第5条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第6条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数字)元**第7条 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人民币(大写) (数字)元**第8条 有效期**
本保函有效期截止至 (截止日期)。**第9条 保证责任**
承保人特此保证:如委托人在投标截止期限前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撤回投标,导致其投标有效,但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则承保人自接到招标单位出具的保函索赔通知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单位支付保证金。**第10条 保函索赔**
10.1 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发生第9条约定的保证事项,招标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保人发出索赔通知函。索赔通知函应载明保证金额、未订立合同的原因、支付保证金的银行账户等内容。10.2 承保人自收到招标单位的保函索赔通知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第9条约定向招标单位支付保证金。
**第11条 解除保函**
在下列情况下,本保函自动解除:
(1)委托人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的;
(2)招标单位作废招标的;
(3)本保函有效期届满的。**第12条 其他**
本保函一经签发,对承保人、委托人和招标单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保函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执行。**承保人:**(盖章)
**委托人:**(盖章)**日期:**(签署日期)
**履约保函范本**
**第1条 保函种类**
本保函为履约保函。**第2条 承保人**
承保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第3条 委托人**
委托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第4条 受益人**
受益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第5条 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第6条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数字)元**第7条 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人民币(大写) (数字)元**第8条 有效期**
本保函有效期截止至 (截止日期)。**第9条 保证责任**
承保人特此保证:如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受益人(含受益人的关联公司)遭受损失的,则承保人自收到受益人出具的保函索赔通知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保证金。**第10条 保函索赔**
10.1 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发生第9条约定的保证事项,受益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保人发出索赔通知函。索赔通知函应载明保证金额、失约原因、损失金额、支付保证金的银行账户等内容。10.2 承保人自收到受益人的保函索赔通知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第9条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证金。承保人仅对受益人出具的索赔通知函所载明内容负责。
**第11条 解除保函**
在下列情况下,本保函自动解除:
(1)受益人与委托人解除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届满的;
(3)本保函有效期届满的。**第12条 其他**
本保函一经签发,对承保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保函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合同执行。**承保人:**(盖章)
**委托人:**(盖章)
**受益人:**(盖章)**日期:**(签署日期)
**预付款保函范本**
**第1条 保函种类**
本保函为预付款保函。**第2条 承保人**
承保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第3条 委托人**
委托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第4条 受益人**
受益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第5条 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第6条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数字)元**第7条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数字)元**第8条 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人民币(大写) (数字)元**第9条 有效期**
本保函有效期截止至 (截止日期)。**第10条 保证责任**
承保人特此保证:如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价值与预付款金额相当的材料、设备和劳务,则承保人自收到受益人出具的保函索赔通知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保证金。**第11条 保函索赔**
11.1 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发生第10条约定的保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