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求适用于广东省财政厅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使用项目,采购项目除外。
1.从严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要求,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履约保函开立、管理和使用进行从严控制,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2.规范使用
履约保函应专款专用,用于保证财政性资金使用项目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挪作他用。
3.加强监管
财政部门和出具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履约保函监管机制,加强对履约保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项目已按计划实施
财政性资金使用项目已按计划实施,项目资金已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
2.不存在违规行为
项目实施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违背合同约定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况。
3.符合法律法规
履约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财政性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向具备开立履约保函资格的金融机构提出开立履约保函申请。
金融机构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风险可控、期限适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决定是否开立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开立后,由金融机构直接送达项目实施单位。
履约保函应载明以下内容:
保函编号 申请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保函金额 保函期限 保函履行条件 开立单位(金融机构)名称 开立日期 保函有效期 其他约定事项1.由财政部门提供给受保方
财政部门将履约保函提供给受保方(项目实施单位),由受保方负责保管和使用。
2.专款专用
履约保函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由财政部门追回专项资金。
3.履约完成后退回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履约完成后,应及时将履约保函退回出具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出具履约保函退还证明。
财政部门和出具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履约保函监管机制,加强对履约保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履约保函开立、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规开立、管理和使用履约保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出具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履约保函管理制度,加强对履约保函开立、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内部控制,防范履约保函风险。
1.本要求自
本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本要求由
本要求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