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范农民工支付保函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承包建设工程、抢险救灾重建、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及为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支付保函的保证机构。保证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1. 农民工支付保函:
是以保证机构对施工单位代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负还款义务的合同,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工资款项的金融工具。
2. 保证金:
是指保证机构为履行农民工支付保函而收取的资金或资产,作为施工单位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时的替代偿付资金来源。
3. 农民工工资:
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所享有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福利等。
1. 管理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支付保函管理工作。
2. 职责:
(1) 编制和发布农民工支付保函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
(2) 对施工单位和保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 受理并查处农民工支付保函违规行为;
(4) 推进农民工支付保函制度改革完善。1. 保函申请:
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应当依法向资质符合要求的保证机构申请农民工支付保函。
2. 保函提供:
保证机构在审核施工单位的资信状况后,应当向其出具农民工支付保函。
3. 保证金存入:
施工单位应当在保证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向其存入保证金。
4. 保证金管理:
保证机构应当对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5. 保证金返还:
施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后,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
1. 资格审查:
保证机构在出具农民工支付保函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资信状况、工程项目情况等进行审查。
2. 保函出具:
保证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向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支付保函。
3. 保证金收取:
保证机构应当收取施工单位保证金,纳入专项账户管理。
4. 保证金管理:
保证机构应当对保证金进行风险评估和收益管理,以确保其能够充分履行代偿义务。
5. 代偿支付:
施工单位未足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机构应当按照保函约定向农民工代偿支付工资。
6. 追偿权:
保证机构代偿支付工资后,享有向施工单位追偿的权利。
1. 工资支付保障:
农民工应当享有获得农民工支付保函保障的权利,确保其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2. 代偿请求权:
施工单位未足额按时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有权向保证机构请求代偿支付。
3. 监督权:
农民工有权对农民工支付保函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监督检查。
1. 违规施工单位:
(1) 未依法申请农民工支付保函的;
(2)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保证机构存入保证金的;
(3) 未按约定使用保证金的;
(4) 虚报工程项目情况骗取农民工支付保函的;
(5) 未清偿农民工工资的。2. 违规保证机构:
(1) 未依法审查施工单位资格的;
(2) 未依法出具农民工支付保函的;
(3) 未按约定收取和管理保证金的;
(4) 未按约定代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5) 未依法保密农民工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和保证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支付保函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保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受理投诉、部门会商等。
1. 本办法自____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