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一种由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保证在履约人因合同履约不当而造成损失时,担保人将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履约保函的出具主体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经授权的机构。不过,在我国,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保险公司才有资格出具履约保函。
而银行通常以信用证的方式提供担保,而非直接出具履约保函。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文件,保证只要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会代履约人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尽管《保险法》禁止银行直接出具履约保函,但在实践中,有些银行可能会采取以下方式变相提供履约担保:
为履约人提供信用证,但要求履约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担保函。 为履约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出具履约保函,银行作为担保从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变相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仍属于信用证范畴,而非真正的履约保函。因此,如果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则不能用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替代。
在选择履约保函的出具主体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资信情况:优先选择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或银行,以确保保函的兑现能力。 保函内容:仔细审查保函的内容,确保其符合合同要求,涵盖履约的全部责任。 保费和服务费:不同出具主体提供的保函保费和服务费不同,需要综合比较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总之,履约保函的出具主体只能是保险公司,银行只能以信用证的方式提供变相担保。在选择出具主体时,需要考虑资信情况、保函内容和保费等因素,以确保履约保函能够有效保障受益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