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工程采购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于保障发包人(业主)在工程竣工前或履行期间,承包人(建设单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现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不得要求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发包人要求投标人使用保函履约担保,导致投标人权益受损,不利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方案和投标价格设定歧视性要求,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对投标担保方式的限制,是为了保障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和公正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为中小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的环境。
2016年,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禁止保函履约担保的必要性,维护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发包人在工程招标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函履约担保,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承包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工程招标无效:发包人的招标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整个招标过程可能被判定为无效,造成资源浪费。 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因发包人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处罚:发包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发包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招标投标法》第七十条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可以采取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这意味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定投标人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了现金和保函之外,投标人还可以采用以下其他履约担保方式:
投标保证函:由投标人银行出具,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中标后按时签署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由投标人银行出具,指定发包人在投标人中标后一定期限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 信用证:由投标人银行出具,承诺在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条件向发包人支付一定金额。履约保证金不得拒绝保函,这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发包人在招标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函履约担保,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承包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发包人的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