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某企业在中信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但收到贷款合同后,发现合同上没有银行的公章,只有一个贷款审批人的章。企业对此感到疑惑,中信银行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呢?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客户申请开立的,保证其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通俗地说,就是银行作为担保人,向客户的交易对手出具一份担保函,承诺如果客户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银行将承担担保责任。那么,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上应该盖什么章呢?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使用的公章、财务章、业务章、负责人章等印章的种类、规格和管理使用办法。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使用的印章种类,是由银行自己来规定的,不同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以中信银行为例,根据其《章程》规定,中信银行使用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授权委托章等。其中,公章用于签署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财务专用章用于签署财务票据;业务专用章用于日常业务办理;法定代表人章用于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合同、协议等;授权委托章用于授权代表人签署文件、合同、协议等。
那么,履约保函应该盖哪个章呢?
根据中信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公章用于签署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而履约保函,属于银行对客户作出的书面承诺,属于重要文件,因此,履约保函上应该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上使用私章、指印、合同专用章等,均可以认定是当事人的签名。也就是说,合同上不一定要有单位公章,其他签章也是有效的。但是,一般来说,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或者文件,使用单位公章可以更好地体现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是对交易对手的一种尊重。
此外,银行在出具履约保函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履约保函的内容应当明确。履约保函的内容应当包括银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担保的范围和金额,担保的期限,担保的条件和程序,违约责任等。 履约保函的格式应当统一。银行应当使用统一的履约保函格式,不得随意更改格式或内容。 履约保函的签发应当审慎。银行在出具履约保函前,应当对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背景、担保风险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客户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履约保函的效力应当明确。履约保函应当明确担保的范围和金额,不得使用“一切”“所有”等模糊词语。同时,履约保函的效力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不得以口头承诺或默示方式作出担保承诺。 履约保函的管理应当严格。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的管理制度,明确履约保函的申请、审批、签发、登记、保管、追偿等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函的日常管理工作。总之,银行在出具履约保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使用正确的印章,明确担保的范围和金额,谨慎评估担保风险,切实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