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关于“履约保函延期”的公告,这让不少关注保函应用和规范发展的朋友们关注起来,到底这份公告说了什么呢?有哪些重点需要我们关注的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公告的大背景。在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履约保函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公告,正是对《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回应和落实。
此次公告的一大重点,是明确了监事会履约保函的延期情形。根据公告,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可以延期:
1.有限责任公司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的,在变更完成前,原保函继续有效;
2.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解散的,在清算结束前,原保函继续有效;
3.有限责任公司因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前,原保函继续有效。
这三种情形,分别对应了公司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人民法院裁定解散三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将延期至相应程序结束。
除了明确延期情形,公告还对延期程序作出了规范。公告规定,在以上三种情形出现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函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这里的“及时通知”非常重要,它强调了通知的及时性。在出现延期情形时,公司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保函银行,而不是拖延或延误通知。同时,公司也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确有延期的必要。
公告对保函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和证明材料后,保函银行应当及时审查,并在审查结束后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
如果保函银行决定延期,应当与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延期协议,明确延期期限、条件等事项。如果决定不延期,也应当及时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并说明理由。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保函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在审查结束后,保函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同时,保函银行也应当及时将决定结果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并说明理由,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公告强调了各方的履约责任。公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保函银行应当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不得以未延期为由拒绝履行保函约定的义务。
这里的“不得以未延期为由拒绝履行”,强调了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否延期,各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以未延期为由拒绝履行,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看,此次公告对监事会履约保函的延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延期的情形、程序、各方权利义务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函应用,促进保函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和保函银行都应当及时关注公告内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延期问题引发纠纷或争议。同时,各方也应当进一步提高合规意识,共同推动保函市场的规范发展。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你了解最新的“履约保函延期”动态,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想进一步探讨,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