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提供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用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除了我们熟悉的履约保函外,其实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担保,各有所长,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那些不那么常见的担保们。
(一)保证
保证,说得通俗一点,就是找人当“担保人”。在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找担保人来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替债务人还债。
保证的方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意思是,债权人首先要找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债权人才能找担保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就没这么多条件限制,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履行义务,不需要先找债务人。
保证的好处是灵活,适用范围广。不管是什么样的合同,只要双方愿意,都可以约定保证条款。而且,保证人也不需要具备什么特殊的资格,有履行能力的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当担保人。
不过,保证也有一些缺点。比如,如果债务人本身履行能力就不够,那找担保人也没有太大意义。而且,如果担保人到时候反悔不承担责任,债权人还要去法院起诉,费时费力。
(二)抵押
抵押,简单来说,就是拿东西做担保。债务人把自己的一件财产(比如房子、车子)交给债权人,或者交给第三方(比如担保公司)来保管。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义务,那债权人或者第三方就把抵押物还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就可以把抵押物卖掉,用卖得的钱来抵消债务。
抵押物一般要有价值,而且要容易变现。常见的抵押物包括房地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等。
抵押的好处是,债权人手里有抵押物,心里比较踏实。而且,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也不用再去找债务人要钱,直接处理抵押物就可以了。
不过,抵押也有缺点。比如,债务人要先有价值的财产可以拿来抵押,这对债务人来说也是个负担。而且,如果抵押物价值不够,或者不容易变现,那债权人也没办法。
(三)质押
质押和抵押有点像,都是拿东西做担保。但是,抵押物一般是动产(比如车子、存款),而质押物一般是权利(比如股权、债权)。债务人把这些权利交给债权人或者第三方保管,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义务,那债权人或者第三方就把质押物还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这些权利,或者把这些权利卖掉来抵消债务。
质押的好处是,可以担保一些特殊的权利,比如股权、专利权等等。而且,质押物一般比较容易变现,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或者转让这些权利,不用再经过处理抵押物的过程。
但是,质押也有缺点。比如,质押物一般都是无形的权利,不像房子车子那么直观,债权人可能不太放心。而且,有些权利是不能质押的,比如投票权、管理权等等。
(四)留置
留置,说白了,就是“以物抵债”。债权人手里有债务人的一件东西,或者债务人欠债权人一份服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就可以把东西或者服务留下来,用来抵消债务。
留置物一般是合同标的物,也就是说,债权人本来就要把东西或者服务给债务人的,只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所以债权人暂时不给,等债务人履行了再给。
留置的好处是简单直接,不需要额外约定什么担保条款,也不需要找第三方来保管。而且,留置物一般就是合同的标的物,和债务直接相关,债权人留置之后就可以直接用来抵消债务。
但是,留置也有局限性。比如,留置物一般是动产,而且价值不能太高,否则债权人也不敢随便留置。而且,留置物一般是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债权人还是要把东西或者服务给到债务人,不能像其他担保那样自己处理了抵消债务。
(五)定金
定金,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订金”或者“押金”。在合同签订之前或者同时,债务人给债权人一笔钱作为定金。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这笔钱就当做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可以扣留这笔钱,而且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
定金一般金额不大,主要是用来表示诚意的。而且,定金一般不能退,除非双方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
定金担保的好处是简单直接,不需要额外约定什么担保条款,也不需要找第三方来保管。而且,定金一般金额不大,对债务人来说也是一个激励,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定金担保也有局限性。比如,定金一般金额不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这笔钱可能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而且,定金一般不能退,如果债权人反悔不履行合同,也要双倍返还定金给债务人,所以债权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以上就是除了履约保函之外的一些常见的担保方式。其实,担保的方式还有很多,比如反担保、保理、保函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总之,在商业交易中,提供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不同的担保方式各有所长,适用于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可以更好地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