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重在诚信。那在商事活动中,又该如何保证诚信呢?有时一份重要的合同,或是一笔大额的交易,仅靠一纸合同,似乎难以保障交易安全,这时候,往往需要更加有力的担保方式来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履约保函,便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那么,什么是履约保函呢?履约保函,简单来说,就是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合同履约的一种书面承诺。当合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或担保公司将根据保函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一份保障。
那履约保函有没有期限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其实涉及到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关键问题,需要我们仔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履约保函本身是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最高额担保两种。一般担保,是指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的最高额,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其担保责任与主合同相对应。最高额担保,是指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额,担保人按照约定最高额承担担保责任,其担保责任可以超过主合同约定的数额。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可以与债权人竞合,但担保人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对其放弃权利或者变更权利,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追偿权,也就是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相应的损失。因此,担保责任是有限期的,超过限期,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那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与主债权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就是保证期间,一般来说,是与主债权期限相同的,也就是说,在主债权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主债权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保证期间是不会开始计算的。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履约保函,保证期间为两年。但是,在两年内,乙公司仅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半,剩余部分未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不会开始计算,乙公司仍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那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可以变更吗?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保证期间是可以变更的,但是需要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同样,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没有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也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有效期一般与主债权期限相同,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值得注意的是,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债权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保证期间不会开始计算。此外,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但未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使用履约保函时,应当对上述问题有清晰的了解,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