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来自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履约保函》在网上引发热议。这封保函背后,隐藏着一场涉及金融信贷、企业经营、个人担保的复杂故事,也折射出当前经济形势下,银行、企业和个人三方之间的微妙关系。笔者对此事进行了详细了解,并从中总结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在此与大家分享,以期提供一些思路和帮助。
事件始末,一封保函牵出纠纷
事情的起因要从一家名为杭州百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畅公司")说起。据了解,百畅公司于2015年向萧山农商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5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条件,百畅公司提供了两套抵押物:一是百畅公司位于萧山某处的两套房产;二是公司股东陈女士位于萧山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该住宅市值约1500万元,抵押贷款余额为500万元。
在贷款合同中,陈女士作为保证人,对百畅公司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如果百畅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陈女士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提供个人住宅作为抵押物时,陈女士与银行还签署了一份《履约保函》。这份保函的关键内容是,如果百畅公司出现违约,陈女士同意银行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处置其抵押的住宅,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然而,百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和担保约定,萧山农商行于是启动了担保物处置程序。此时,问题出现了。
分歧出现,双方各执一词
萧山农商行根据《履约保函》的约定,在没有事先通知陈女士的情况下,直接拍卖了陈女士抵押的住宅,并以591万元的价格成交。然而,陈女士却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银行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陈女士的理由是,在签署《履约保函》时,银行工作人员曾口头承诺,如果公司出现违约,银行会提前通知她,并给予她一定的宽限期,让她有时间处理抵押物或筹集资金。但银行并没有履行这一承诺,而是突然拍卖了住宅,导致她措手不及,蒙受了损失。
而萧山农商行则坚称,银行工作人员从未作出过口头承诺,银行的处置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双方各执一词,陷入了僵局。
法院判决,保函有效但应保障担保人权益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陈女士将萧山农商行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详细的审理。
法院认为,陈女士与银行签署的《履约保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在百畅公司违约后,有权与陈女士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银行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权人应当将其从债务人所得的全部或部分财物返还担保人。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银行在处置陈女士抵押的住宅时,未事先告知陈女士,导致其未能及时行使追偿权,银行的行为确实损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应当返还陈女士因未得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
事件反思,几点经验教训值得借鉴
通过分析上述事件,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以期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提供借鉴。
首先,重视书面合同,同时也要警惕口头承诺。在本案中,陈女士与银行签署的《履约保函》是有效的书面合同,法院也依法进行了维护。因此,在进行金融业务或其他重要交易时,一定要重视书面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因为疏忽或大意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同时,也要警惕口头承诺。陈女士之所以提出诉讼,是因为她认为银行违反了口头承诺。但法院指出,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并不属于有效承诺,因为它并未写入书面合同中。因此,在面对口头承诺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必要时要求对方将承诺写入合同,以避免出现纠纷。
其次,保障担保人权益,注重诚信原则。虽然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处置担保物,但担保人同样享有受通知权、追偿权等合法权益。银行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保障担保人的这些权益,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法院判决银行返还陈女士损失,正是基于这一原则。
最后,加强沟通协商,避免矛盾激化。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企业和个人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回避或逃避责任。银行也应加强与借贷人、担保人的沟通,共同探讨解决办法,避免矛盾激化,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以上就是对萧山农商行履约保函事件的一个分析和总结。通过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信贷活动中,银行、企业和个人三方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和利益平衡。在依法办事、遵守合同的同时,也应注重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沟通协商解决矛盾,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