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履约保函是一种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受益人开具的书面担保,承诺在主合同签约方(履约方)未履行其在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因其具有担保、垫付的功能,履约保函在工程建设、商品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被广泛应用。
本质区别
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属于银行融资,业界存在不同观点。从本质上看,履约保函与银行融资存在根本区别:
**主体不同:**银行融资的主体是借款人,履约保函的主体则是履约方。 **用途不同:**银行融资用于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履约保函用于保障合同履行。 **风险分配不同:**银行融资的主要风险承担者是借款人,履约保函的风险承担者是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 **法律关系不同:**银行融资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履约保函属于连带担保关系。因此,履约保函并不属于银行融资,而是银行提供的一种担保服务。
监管规定
《贷款通则》《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等金融监管法规对银行融资有明确规定,但并未将履约保函纳入银行融资范畴。
《信用证及保函统一惯例》(UCP600) 将履约保函定义为一种独立保证,不受基础交易或合同的影响。这意味着履约保函与银行融资在监管层面也有明显区别。
会计处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将履约保函归类为 contingent liability(或有负债)。这意味着,只有当履约方违约且受益人向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提出索赔时,该金融机构才需承担实际付款责任。
因此,履约保函在会计处理上通常不计入负债科目,而是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
金融稳定影响
由于履约保函不属于银行融资,因此其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影响较小。当履约方违约时,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会按照保函条款向受益人支付赔偿,但这笔资金并非直接来源于银行信贷投放,也不会增加银行体系的整体杠杆率。
此外,履约保函通常有反担保措施,如履约方提供质押物或第三方担保。这进一步降低了金融机构因履约保函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争议与现状
虽然主流观点认为履约保函不属于银行融资,但仍有少部分学者和从业人员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履约保函具有类似于融资的功能,可以用于扩大企业的融资规模或改善其财务报表。
为了应对这种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出台了专门针对履约保函的监管规定。例如,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发放履约保函的敞口风险提出了限制,并要求银行对履约保函进行计提拨备。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可能会将履约保函与其他融资产品捆绑销售,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这可能会模糊履约保函与银行融资之间的界限,并引发监管上的争议。
总结
综合而言,从本质、监管规定、会计处理、金融稳定影响等方面来看,履约保函并不属于银行融资,而是银行提供的一种担保服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履约保函可能会与融资功能产生一定重叠,这也是目前监管争议的焦点。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需要加强对履约保函的监管,防止其被滥用为变相融资,并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潜在风险。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而言,则需要正确理解履约保函的本质,避免将其视为融资工具,以规避相关的监管限制和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