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又称履约担保,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双方约定的一种合同形式,由保证人(通常为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招标方或业主)出具的,保证投标方(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书。履约保函的目的是为招标方或业主提供担保,确保投标方(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造成损失。
关于履约保函是否可转让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履约保函的受让人应当取得出具保函的保证人和委托申请人(投标方)的同意,才能进行转让。
实践中,关于履约保函可转让性的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不可转让说:认为履约保函具有人身性,其内容基于保证人对委托人的信用基础而成立,转让后保证人无法对新受益人负责,担保关系无法转移。因此,履约保函原则上不可转让。 可转让说:认为履约保函不是仅作为委托人的信用凭证,其担保内容的实现依赖于合同主体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而不是委托人的信用状况。只要变更后合同主体依法具有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保证人对转移后合同的履约保障不变,故履约保函可转让。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从我国《合同法》 及履约保函的本质来看,履约保函应倾向于不可转让。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也可以在具体情况下,在保证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重新签订保函协议的方式实现履约保函的转让。
如果需要转让履约保函,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保证人同意转让 委托人同意转让 受让人具备履约能力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可以按以下步骤转让履约保函:
受让人与委托人约定转让事宜 委托人、受让人共同向保证人提出转让申请 保证人核实受让人的履约能力,并同意转让 重新签订履约保函协议履约保函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保证人不同意转让:如果保证人认为受让人不具备履约能力,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不同意转让,则履约保函无法转让。 受让人不具备履约能力:如果受让人不具备履约能力,则保证人即使同意转让,履约保函的担保效力也会受影响,从而给招标方或业主带来风险。 转让程序不当:如果履约保函转让程序不当,导致转让无效,则履约保函的担保效力无法转移到受让人,招标方或业主仍然面临风险。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在转让履约保函之前,需要对保证人、委托人和受让人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确保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意转让,受让人具备履约能力,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目前在履约保函的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是否可转让以及如何转让的问题,各方当事人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当投标方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时,同时申请保证人将原先为投标方出具的履约保函转让给合同受让人,并在保函申请书以及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向保函受益人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此种做法约束各方当事人的同时,有利于履约保函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履行担保责任。
总而言之,履约保函是否可转让,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履约保函的性质、市场的需要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意愿,做出合理判断。在转让履约保函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好的程序进行,以避免产生风险,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