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工具,用于确保合同一方(受益人)在另一方(委托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时获得赔偿。及时出具履约保函对于受益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日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6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项担保条款,使第三人承担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当事人约定担保者向受益人出具履约保证函的,担保者在收到受益人支付保证金或者提交担保书时负有出具履约保证函的义务。"该条规定明确了履约保函出具的时间点:在收到受益人支付保证金或提交担保书时。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履约保函出具时日的要求通常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和《国际担保统一惯例》(URDG 758)等规范来规定。
UCP 600第3条规定,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必须"在银行关闭前通过电传、邮政、专递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发送。"该规定可推导出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日应为银行关闭前。 URDG 758第24条规定,担保人在收到受益人的请求后,"应立即缮制并寄发担保文件。"该规定要求履约保函应在接到请求后立即出具。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日作出约定。此类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履约保函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或者在受益人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
如担保人未能在要求的时日内出具履约保函,则可能构成违约,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受益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无效:如果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及时出具履约保函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丧失担保权利:如果履约保函未及时出具,可能会导致受益人丧失行使担保权利的机会。为了确保及时出具履约保函,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日。 及时申请:受益人应提前向担保人提交申请出具履约保函的请求。 配合提供材料:受益人应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必要的材料,如履约保函草稿、合同副本等。 跟进进度:受益人应定期跟进履约保函的出具进度,必要时催促担保人。履约保函出具的时日要求对于保障受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共同构成了履约保函出具时日的规范体系。及时出具履约保函不仅有助于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合同的效力和实现交易的目的。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履约保函出具的时日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及时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