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国际国内贸易和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避免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履约保函重复开立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履约保函重复开立是指同一债权人就同一笔债权,在同一保证期间内,分别要求债务人或不同的保证人为其开具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实质相同的履约保函的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
同一债务人向同一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分别申请开具多份履约保函; 同一债务人委托不同保证人为其向同一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开具履约保函; 同一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向同一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在不同银行开具履约保函。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表面上看似重复开立的行为都构成重复开立。例如,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存在形式上的重复,也不应认定为重复开具:
原保函金额不足以覆盖债权,需要开具新的保函进行补充的; 原保函即将到期,需要开具新的保函进行替换的; 交易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开具新的保函以满足新的交易需求的。履约保函重复开立的发生,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履约保函重复开立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保函效力问题:重复开立的保函是否有效,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重复开立的保函无效;也有观点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对恶意串通重复开立的保函应认定无效,而对因疏忽导致的重复开立的保函,则应认定有效。 保证人责任承担:若重复开立的保函被认定有效,则保证人可能面临承担双重保证责任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司法资源浪费:重复开立的保函引发的纠纷,会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为有效防范履约保函重复开立问题,应从法律制度、监管机制、企业管理等多个层面采取措施。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针对履约保函的法律法规,明确重复开立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函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各方查询保函开具情况,从源头上防范重复开立行为。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履约保函的申请、审批、开具等环节的管理流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企业可以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搭建保函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保函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查询,从技术层面防范重复开立。
履约保函重复开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强化企业管理等措施,构建起完善的防范体系,才能保障履约保函制度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