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和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是保障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机制。兴宁市近年来在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工程建设和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或者采购人为了保证中标人或者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中标人或者供应商在中标或者签订合同时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
保障中标人或者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 防止中标人或者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 维护招标人或者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一般是现金、银行转账或者银行保函。具体的缴纳比例由《兴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兴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2%-10%。
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人的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在合同执行期间,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用途。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或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由监管部门及时予以退还。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对方保证,如果申请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由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书面文件。
履约保函的主要目的是:
代替履约保证金,保障合同的履行 提高合同的信用度,方便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审核供应商的资质 减少中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履约保函的申请人一般是中标人或者供应商。申请人需要向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如合同文本、投标书、企业资质证明等,经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审核后即可出具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一般在合同签订时提交给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履约保函具有担保效力。如果中标人或者供应商违约,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可以凭履约保函向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索赔。
履约保函由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在合同执行期间,履约保函不发生利息,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用途。履约保函在中标人或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向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申请解保,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核实无误后解除保函责任。
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都是保障合同履行的有效机制,但各有优缺点,具体见下表:
优 点 缺 点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 管理简单,监管方便 手续简便,资金占用少 资金占用多,企业流动资金减少 需要银行或保险公司审查资质,程序较繁琐 担保力度强,招标人或采购人风险小 担保力度不如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或采购人风险较大 解保程序复杂,时间较长 担保费用较高,给企业带来额外成本在工程建设和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合同金额较大、风险较高,或招标人或采购人要求较高的,宜采用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较小、风险较低,或招标人或采购人要求较低的,宜采用履约保函。 中标人或供应商信誉较好、资金充裕,或履约保函费用较高,宜采用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或供应商信誉较差、资金紧张,或履约保函费用较低,宜采用履约保函。为确保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完善制度规范,明确缴纳、管理、使用和解保的程序。 建立统一管理平台,实现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信息的实时录入和查询。 加强监管和巡查,对违规使用和管理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探索创新管理方式,如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参与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管理,提高担保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是有效保障工程建设和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创新方法,兴宁市不断提升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工程建设和采购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