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保函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担保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未按照与受益人签订的 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由担保银行代申请人履行一定金额支付义务的书面保证承诺业务。
第三条 担保银行开展银行保函业务,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维护自身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担保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范围内的银行保函业务:
(一)履约保函:指为保证申请人履行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担保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银行代为履行一定金额支付义务的书面保证承诺。
(二)预付款保函:指为保证申请人使用预付款项,由担保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使用预付款项时,由担保银行代为返还一定金额预付款项的书面保证承诺。
(三)投标保函:指为保证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担保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开立的,承诺在投标人在中标后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函或签署项目合同时,由担保银行向招标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的书面保证承诺。
(四)其他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银行保函业务。
第五条 担保银行不得经营下列银行保函业务:
(一)法律法规禁止的银行保函业务;
(二)中国银保监会禁止的银行保函业务;
(三)超出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的银行保函业务。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银行保函业务,应当向担保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行保函申请书;
(二)基础交易合同或招标文件;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担保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 担保银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人资格审查;
(二)基础交易合同或招标文件审查;
(三)担保风险审查;
(四)反洗钱审查;
(五)担保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查。
第八条 担保银行完成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银行保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约定收取担保费。
第九条 担保银行与申请人签订银行保函协议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格式向受益人开立银行保函。
第十条 银行保函的修改、展期、撤销,应当经担保银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担保银行的担保责任即告解除。在银行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未向担保银行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担保银行的担保责任解除。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担保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三条 担保银行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信息,评估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担保风险。
第十四条 担保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担保额度、担保费率和反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担保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保函业务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银行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担保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银行保函业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