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没收 追偿
履约保函作为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中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在保障合同顺利履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益人或担保人对履约保函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保函被没收后,围绕款项追偿的争议时有发生。本文将对履约保函没收及追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履约保函的没收是指受益人在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按照保函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根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书面文件,才能要求担保人付款,这些文件通常包括:
1. 书面的付款要求;
2. 声明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声明;
3. 其他保函中约定的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URDG758 规定担保人在收到上述单据后,必须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单据在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担保人就必须付款,而无权审查受益人主张违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当然,如果担保人能够证明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可以拒绝付款。
履约保函被没收后,申请人可能需要向担保人偿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履约保函被没收后,申请人可以与受益人进行协商,寻求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议。例如,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换取受益人放弃追偿或减少追偿金额。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或担保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如果主张受益人不当提交履约保函索赔,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认定受益人不当提交索赔的标准较高,需要证明申请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受益人明知申请人没有违约,仍然恶意提交索赔。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A公司为承包方,B公司为发包方。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需要向B公司提供一份由C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以A公司工程进度延误为由,向C银行提交了付款要求和相关证明文件,C银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函付款条件,遂向B公司支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A公司认为B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实,其工程延误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分析:在本案中,C银行作为担保人在收到B公司提交的符合保函付款条件的单据后,有义务进行付款,而无权审查B公司主张A公司违约的真实性。A公司如果认为B公司不当提交履约保函索赔,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工程延误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如果A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不当得利,法院将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避免履约保函没收后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建议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履约保函的重要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自身疏忽或违约行为导致保函被没收。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免责条款、索赔程序等内容,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引发争议。
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与交易对方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避免矛盾激化导致保函被没收。
企业在涉及履约保函的业务中,应积极寻求银行、律师等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降低交易风险。
履约保函没收及追偿问题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企业在实践中应高度重视履约保函的风险防范,完善合同条款,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寻求专业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